赵健君、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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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4256号案件名称
赵健君、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健君;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256号申请执行人:赵健君,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健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1执号案件4256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朋辉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廖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一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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