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5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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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5594号案件名称
潘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潘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民初5594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住海城市。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海城市。原告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一起生活,生育一个男孩已成年。××××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出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身份证及原告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至于原告陈述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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