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兵、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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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884号案件名称
吴学兵、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学兵;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兵,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徐进玲,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韩健军,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雁,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学兵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长 韩少华审判员 马少英审判员 蔡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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