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张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8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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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86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张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张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城石坊北路。负责人:李旭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秋娟,河北甲信(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旭倩,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英,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英银行卡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528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英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英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贷记卡借款本金6497.32元、利息76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5.12元,合计7624.34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6497.32元为基数,按实际欠款数额,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E×××××的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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