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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震、薛建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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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439号
  • 案件名称

    何震、薛建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震;薛建丰;薛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何震,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薛建丰,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薛艳,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何震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湘0922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震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向申请执行人何震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受理。2021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4月7日向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无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薛建丰有银行存款1,250元,薛艳有银行存款13,059元,本案已冻结、扣划。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分别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的其他财产性权益,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8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在桃江县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居住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薛建丰的银行存款1,25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薛艳的银行存款13,059元,共计14,309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184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25元。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当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3日止,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借款本金816元及按本金15,000元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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