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震、薛建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4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439号案件名称
何震、薛建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震;薛建丰;薛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何震,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薛建丰,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薛艳,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何震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湘0922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震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向申请执行人何震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受理。2021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4月7日向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无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薛建丰有银行存款1,250元,薛艳有银行存款13,059元,本案已冻结、扣划。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分别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的其他财产性权益,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8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在桃江县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居住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薛建丰的银行存款1,25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薛艳的银行存款13,059元,共计14,309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184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25元。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当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3日止,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借款本金816元及按本金15,000元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建丰、薛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武迪、王卓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520号之四 下一篇 胡银蒙、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09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