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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银蒙、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0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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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0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银蒙、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银蒙;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092号之一原告:胡银蒙,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汶杰,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381ME2345468W,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杨庄组。法定代表人:陈永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胡银蒙与被告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胡银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银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银蒙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85元,由胡银蒙负担。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朔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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