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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士平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苏08刑申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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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刑申21号
  • 案件名称

    卢士平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卢士平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苏08刑申21号卢士平:你因原审被告人冯善军故意伤害罪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刑初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苏08刑终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再审。事实与理由:1.原审被告人冯善军拒不认罪,无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原判量刑过轻,依法应从重追究冯善军刑事责任;2.附带民事部分少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漏算护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冯善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原审法院根据冯善军的犯罪情节和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悔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是适当的,对你提出的原判对冯善军量刑过轻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根据你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原判认定医疗费3184.5元是准确的。对于误工费和营养费,你虽然在一审中提供了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等证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存在误工损失和你主张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及相应标准,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你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你的误工损失和营养费分别予以酌定并无不当。对于护理费,你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人员护理以及护理期限,原判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所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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