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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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191号案件名称
湖南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徐铀,公司董事长。湖南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11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112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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