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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冉奎、杨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19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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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197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张冉奎、杨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冉奎;杨小明;袁增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1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冉奎,男,1957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孔家垣村交口河136号。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8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临钢附近。被执行人:袁增强,男,1974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响水河镇梁家河村1号。本院在执行张冉奎与袁增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小明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小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6b437f9767ee5b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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