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云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琴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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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559号案件名称
宜兴云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琴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宜兴云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琴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5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宜兴云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31888X。法定代表人:吴优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琴芳,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宜兴云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宜兴云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兴云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次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妍审判员 张朴田审判员 韦 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勇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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