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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宝珍、方冬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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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83号
  • 案件名称

    任宝珍、方冬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任宝珍;方冬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83号申请执行人任宝珍与方冬霞、任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宝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案款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主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全部内容,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案件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承担,现已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21)陕0881执恢1683号执行案件的全部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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