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宝珍、方冬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83号案件名称
任宝珍、方冬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宝珍;方冬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83号申请执行人任宝珍与方冬霞、任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宝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案款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主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全部内容,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案件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承担,现已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方冬霞、任宝珍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21)陕0881执恢1683号执行案件的全部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尚昆、邹本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246号 下一篇 冯涛、曹培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5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