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尚昆、邹本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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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246号案件名称
邓尚昆、邹本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尚昆;邹本权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246号原告:邓尚昆,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邹本权,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邓尚昆诉被告邹本权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尚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尚昆负担。审判员 唐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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