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施让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2民初33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422民初33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施让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施让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2民初33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住所地西吉县吉强镇西街中路1号。 负责人:张怀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宁,女,系该行员工。 被告:施让定,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西吉支行)与被告施让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让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让定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被告施让定以扶贫种植养殖为由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双方于2018年9月2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3年,利率4.75%,按季度结息,逾期利率7.125%。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施让定银行账户发放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推诿不还款,原告无奈只得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施让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1日,被告施让定以扶贫种植养殖为由向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双方于2018年9月2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3年,利率4.75%,按季度结息,逾期利率7.125%。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施让定银行账户发放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诿不还款,相应利息也拖欠未付。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施让定以扶贫种植养殖为由向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申请借款5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施让定推诿不肯还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施让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借款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利息(借期内利率4.75%计算,逾期利率7.125%,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施让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涛、王荣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1024民初1380号 下一篇 崔文平、武青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