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平、武青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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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699号案件名称
崔文平、武青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崔文平;武青;承德市腾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699号原告:崔文平,男,满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武青,女,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腾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富广场A区3段115铺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E8CPW7C。法定代表人:姚鑫,职务:董事长。被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三岔口君泰财富广场A区2段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713474032。法定代表人:金懋永,职务:董事长。原告崔文平、武青与被告承德市腾庆装饰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崔文平、武青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平、武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平、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0.12元,减半收取计3670.06元,由崔文平、武青负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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