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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何伟民、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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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66号
  • 案件名称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何伟民、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何伟民;王淑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66号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0596171449,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兴隆村(隆兴农机大市场北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久,系公司经理。        被告:何伟民,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王淑华,女,58岁,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伟民、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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