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何伟民、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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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66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何伟民、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何伟民;王淑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66号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0596171449,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兴隆村(隆兴农机大市场北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久,系公司经理。 被告:何伟民,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王淑华,女,58岁,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伟民、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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