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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团团、郝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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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59号
  • 案件名称

    贺团团、郝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贺团团;郝明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贺团团,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二十里铺乡八斗岔村。被执行人:郝明明(又名康明明),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郝家墕乡康家沟村。申请执行人贺团团与被执行人郝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团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中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6月10将被执行人郝明明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公开网公开。3、2021年6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郝明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郝明明名下无工资账户、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贺团团,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郝明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团团认可本院的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郝明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团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贺团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郝明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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