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利、付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458号案件名称
张心利、付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心利;付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张心利,男,汉族,1980年9月5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付春,女,汉族,1979年3月12日生,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22000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48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3423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佳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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