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明玉、大连豪洋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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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47号案件名称
寇明玉、大连豪洋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寇明玉;大连豪洋健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寇明玉,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豪洋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委延安路南段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F0053A。法定代表人:张忠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寇明玉与被执行人大连豪洋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辽0283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工资110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6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21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大连豪洋健身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账号为80×××88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力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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