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4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453号案件名称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453号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唐城商业中心S4-9-10。 法定代表人:郭金川,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男,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王林,男,回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永录、吴泽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37号 下一篇 乔文宽、邱清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抗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