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文宽、邱清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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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抗10号案件名称
乔文宽、邱清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乔文宽;邱清和;朱德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抗10号抗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朱**林,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6区1号楼2单元 905室。原审被告:乔文宽,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南苑21号楼801号。原审被告:邱清和,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村民,住该村。朱**林诉乔文宽、邱清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15)未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涉嫌虚假诉讼,以西检民监〔2020〕610100002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黄金华审 判 员 唐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抗10号抗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朱**林,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6区1号楼2单元 905室。原审被告:乔文宽,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南苑21号楼801号。原审被告:邱清和,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村民,住该村。朱**林诉乔文宽、邱清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15)未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涉嫌虚假诉讼,以西检民再监〔2020〕610100002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黄金华审 判 员 唐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抗10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朱**林,男性,1954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未央路151号兴隆园小区6区1号楼2单元905号,居民身份证622821195403241032。 原审被告:邱清和,男性,1969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店塔镇兴榆路二巷8号,居民身份证612722196907144176。 原审被告:乔文宽,男性,1955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芙蓉西路66号曲江南苑21号楼1单元801室,居民身份证152601195505120515。申诉人朱**林因与被申诉人乔文宽、邱清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以……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唐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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