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录、吴泽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37号案件名称
张永录、吴泽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永录;吴泽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录,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河津市城区办西关村,身份证号:142703196004130011。被执行人吴泽兵,男,汉族,1966年9月6日生,住临汾市乡宁县西坡镇赵垛村,身份证号142631196609061717。申请执行人张永录与被执行人吴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录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泽兵名下所拥有的坐落河津市文苑北区农行住宅楼5号楼东单元501号房屋(权证号:晋2018河津市不动产权第000023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助理郝再红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文章、王清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672号 下一篇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