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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录、吴泽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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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37号
  • 案件名称

    张永录、吴泽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永录;吴泽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录,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河津市城区办西关村,身份证号:142703196004130011。被执行人吴泽兵,男,汉族,1966年9月6日生,住临汾市乡宁县西坡镇赵垛村,身份证号142631196609061717。申请执行人张永录与被执行人吴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录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泽兵名下所拥有的坐落河津市文苑北区农行住宅楼5号楼东单元501号房屋(权证号:晋2018河津市不动产权第000023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助理郝再红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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