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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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2441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天津中天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3073016M。负责人:孟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贸易区丁号地面金坤大厦第六层第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2510745C。法定代表人:薛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10139XE。法定代表人:张津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中天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A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492809。法定代表人:郭勇。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天津中天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0)津0103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中天浩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天津中天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名下车牌照号为津J×××××等小型汽车八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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