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达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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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73号案件名称
陕西明达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明达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73号 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XX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本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明达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明。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XX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明达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XX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明达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226520元,保全标的为22652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2652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明达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22652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52元,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XX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16111020648425659161013600617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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