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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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80号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飞;赵小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80号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天龙,该行草堰分理处主任。被告:陆飞,男,汉族。被告:赵小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飞、赵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被告陆飞、赵小敏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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