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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凤海、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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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067号
  • 案件名称

    闫凤海、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闫凤海;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067号原告:闫凤海,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69180C。法定代表人:唐仕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该公司经理),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承德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富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7612140U。法定代表人:王**禹,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硕,宽城满族自治县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闫凤海与被告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闫凤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由原告闫凤海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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