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凤海、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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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067号案件名称
闫凤海、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闫凤海;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067号原告:闫凤海,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59069180C。法定代表人:唐仕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该公司经理),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承德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富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7612140U。法定代表人:王**禹,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硕,宽城满族自治县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闫凤海与被告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元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闫凤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由原告闫凤海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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