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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卢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01民初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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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2501民初15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卢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01民初15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团结路3号。负责人:陈宝珍,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卢利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杨芳芳,女,1988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花园二期48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周启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红,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被告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圆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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