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卢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01民初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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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01民初1536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卢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01民初15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团结路3号。负责人:陈宝珍,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卢利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杨芳芳,女,1988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花园二期48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周启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红,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被告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卢利军、杨芳芳、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圆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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