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赫林与丛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749号
  • 案件名称

    赫林与丛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赫林;丛杰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49号原告:赫林,女,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薇,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杰,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赫林与被告丛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赫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赫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帆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