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林与丛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749号案件名称
赫林与丛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赫林;丛杰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49号原告:赫林,女,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薇,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杰,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赫林与被告丛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赫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赫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