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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拴绪、邓拴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7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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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50-2号
  • 案件名称

    邓拴绪、邓拴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邓拴绪;邓拴绪;侯碧侠;王小飞;侯碧侠;王小飞;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750-2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某某、侯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75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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