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拴绪、邓拴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7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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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50-2号案件名称
邓拴绪、邓拴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邓拴绪;邓拴绪;侯碧侠;王小飞;侯碧侠;王小飞;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750-2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某某、侯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75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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