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保勋、王景新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恢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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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恢63号案件名称
赵保勋、王景新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保勋;王景新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勋,男,1965年5月30日生,住阜新市太平区。被执行人:王景新,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赵保勋与王景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死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辽J×××××号予以查封、拍卖,经网络拍卖成交后,将执行款340047.99元发放于申请人赵保勋,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911民初1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宇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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