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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勋、王景新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恢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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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恢63号
  • 案件名称

    赵保勋、王景新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赵保勋;王景新
  • 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勋,男,1965年5月30日生,住阜新市太平区。被执行人:王景新,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赵保勋与王景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死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辽J×××××号予以查封、拍卖,经网络拍卖成交后,将执行款340047.99元发放于申请人赵保勋,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911民初1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宇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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