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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邯郸市*****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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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243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邯郸市*****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郭**;赵**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房。法定代表人:郭**,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乔**,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孔**,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李**,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郝**,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郝**,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郭**,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赵**,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关于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郝**、郭**、赵**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郝**、郭**、赵**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受理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郝**、郭**、赵**银行存款56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庆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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