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邯郸市*****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2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243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邯郸市*****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郭**;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房。法定代表人:郭**,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乔**,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孔**,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李**,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郝**,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郝**,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郭**,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赵**,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关于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郝**、郭**、赵**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郝**、郭**、赵**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受理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乔**、孔**、李**、郝**、郝**、郭**、赵**银行存款56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庆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973号 下一篇 赵保勋、王景新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恢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