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佟永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3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34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佟永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佟永超;段彩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3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负责人张大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源,女,1989年5月22日生,满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职员,现住兴城市。被告佟永超,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段彩红,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告佟永超、段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8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以位于连山区的房屋向原告作抵押担保,对此次抵押进行了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支取贷款16万元.还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形式是购买二手房作抵押。现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二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第(二)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贷款,但是被告始终不予偿还,且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提前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20377.52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及罚息,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佟永超、段彩红的具体的住所详址等自然情况,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7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胜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朱艳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