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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全山、刘春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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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721号
  • 案件名称

    叶全山、刘春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叶全山;刘春山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721号原告:叶全山,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春山,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叶全山与被告刘春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叶全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全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全山撤诉。-2-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晶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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