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俊雪、钟建利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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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42号案件名称
钟俊雪、钟建利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钟俊雪;钟建利;钟嘉诚;马雅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钟俊雪,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明,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建利,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钟嘉诚,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马雅,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军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钟俊雪与被申请人钟建利、钟嘉诚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继承人钟富谦名下价值1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宝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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