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XX商行、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特229号案件名称
镇远县XX商行、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镇远县XX商行;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特229号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5MA6GR02H1C,住地址所:镇远县舞阳镇。经营者:罗XX。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3226834224,住地址所:施秉县城关镇中沙路。法定代表人:黄X。委托代理人:宋XX,系XX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与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与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9月9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镇远县XX商行货款5916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与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菊彩书 记 员 詹小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江龙、李荣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555号 下一篇 王宪军、李清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6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