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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XX商行、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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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特229号
  • 案件名称

    镇远县XX商行、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镇远县XX商行;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特229号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5MA6GR02H1C,住地址所:镇远县舞阳镇。经营者:罗XX。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3226834224,住地址所:施秉县城关镇中沙路。法定代表人:黄X。委托代理人:宋XX,系XX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与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与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9月9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镇远县XX商行货款5916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远县XX商行与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X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菊彩书 记 员  詹小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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