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龙、李荣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5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555号案件名称
吴江龙、李荣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江龙;李荣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吴江龙,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联系。委托代理人:王映,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荣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户籍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吴江龙申请执行李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荣江的房屋已经被本院(2021)黔0502执恢212号案件查封,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参与(2021)黔0502执恢212号执行案件对李荣江房屋拍卖款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5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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