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85号案件名称
何某某、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给付申请人何某某3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4元、执行费452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1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的给付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7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274号 下一篇 吴江龙、李荣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