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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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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85号
  • 案件名称

    何某某、赵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给付申请人何某某3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4元、执行费452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1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的给付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7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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