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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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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4274号
  • 案件名称

    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274号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婷,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制药公司”)与被告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西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宝鸡制药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鸡制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俊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明书记员    苏慧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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