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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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4274号案件名称
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274号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婷,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制药公司”)与被告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西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宝鸡制药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鸡制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忠诚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俊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明书记员 苏慧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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