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琼、胡家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9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976号案件名称
王会琼、胡家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会琼;胡家冰;周述均;龚刻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琼,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胡家冰,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周述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江安县XXX被执行人:龚刻,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翠屏区XXX王会琼与被执行人胡家冰、周述均、龚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9民初4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家冰、周述均、龚刻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奎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43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两年内随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书记员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元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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