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会琼、胡家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9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976号
  • 案件名称

    王会琼、胡家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会琼;胡家冰;周述均;龚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琼,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胡家冰,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周述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江安县XXX被执行人:龚刻,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宜宾市翠屏区XXX王会琼与被执行人胡家冰、周述均、龚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9民初4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家冰、周述均、龚刻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奎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43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两年内随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书记员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元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