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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成新、班长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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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85号
  • 案件名称

    凌成新、班长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凌成新;班长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凌成新,又名凌三,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班长稳,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凌成新与班长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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