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成新、班长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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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85号案件名称
凌成新、班长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凌成新;班长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凌成新,又名凌三,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班长稳,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凌成新与班长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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