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本阔、高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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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023号案件名称
孙本阔、高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本阔;高明峰;孙莹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孙本阔,男性,1969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高明峰,男性,1978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孙莹莹,女性,1983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孙本阔与高明峰、孙莹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38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在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志环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宗维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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