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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本阔、高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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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023号
  • 案件名称

    孙本阔、高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孙本阔;高明峰;孙莹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孙本阔,男性,1969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高明峰,男性,1978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孙莹莹,女性,1983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孙本阔与高明峰、孙莹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38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在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志环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宗维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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