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朱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4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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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4983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朱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朱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983号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和谐家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法定代表人:江志,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女,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朱昱,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朱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王玉芹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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