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荣、杨安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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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62号案件名称
何海荣、杨安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海荣;杨安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62号原告:何海荣,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杨安全,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何海荣与被告杨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何海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海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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