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8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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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8674号案件名称
刘宝利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宝利;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867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利,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806室(住宅)。注册号:110108004685358。法定代表人:徐福生。本院在执行刘宝利与被告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与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岩审判员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杉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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