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才、张七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4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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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447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之才、张七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之才;张七民;徐艳萍;方洪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4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之才,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七民,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徐艳萍,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方洪英,女,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张之才与被执行人张七民、徐艳萍、方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62713元借款及利息,诉讼费17400元,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1602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2.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零星存款已冻结;3.被执行人张七民所有的两辆汽车已评估拍卖;4.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凌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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