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颜、魏双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10民初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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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8110民初1462号案件名称
刘晓颜、魏双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晓颜;魏双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10民初1462号原告:刘晓颜,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魏双士,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刘晓颜与被告魏双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晓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刘晓颜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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