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冷凯、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16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1648号
  • 案件名称

    冷凯、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冷凯;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1648号原告:冷凯,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397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24269114XY。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凯与被告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冷凯负担。审 判 长  程惠华人民陪审员  郭志泉人民陪审员  牛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胡 畔书 记 员  雷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