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凯、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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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1648号案件名称
冷凯、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冷凯;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1648号原告:冷凯,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397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24269114XY。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凯与被告上海鑫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冷凯负担。审 判 长 程惠华人民陪审员 郭志泉人民陪审员 牛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胡 畔书 记 员 雷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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