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孝武、许丽萍扶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021民初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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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2492号案件名称
胡孝武、许丽萍扶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孝武;许丽萍案件缘由
扶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021民初2492号原告:胡孝武,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丽萍,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胡孝武与被告许丽萍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孝武及其诉讼代理人潘晓华、被告许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孝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丽萍履行扶养义务,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至原告胡孝武病愈止;2、判令被告许丽萍支付原告胡孝武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282.37元(以医院结算为准),以及今后原告治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约定原告到女方生活。被告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当时原告健康,又是做砖工,挣的钱全部都交给被告保管。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被告双方在许村村××了××房子。2021年6月份,由于原告长期打工积劳成疾,经常咳嗽,并带有血丝。原告向被告要钱看病,但被告不给。7月11日原告借了500元到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部感染,住院19天,医疗费10782.37元,由于拖欠医疗费,原告被迫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医疗费未结算)。8月1日,原告回到许村家里向被告要钱付医疗费,被告拒不给原告进门,还将一盆水泼到原告头上,原告无奈只好报警。后派出所和许村镇调委会到原告家进行了口头调解,但被告不愿出钱给原告治病,致调解无果。现被告不给原告居住,原告租房居住,生活困难。因原、被告是合法夫妻,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身患严重疾病,被告拒不出钱来给原告治病,且不履行扶养义务。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胡孝武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歙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预缴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因肺部感染于2021年7月11日到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预缴500元,医疗费共计10782.37元,后因无钱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证据四、许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拒不出钱来给原告治病,调解无果。被告许丽萍辩称,不同意原告胡孝武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被告和原告的婚后生活都是AA制的。原告有不良恶习,经常以赌博为业,且外有赌债,被告帮原告还赌债好几次了。原告称其在婚后在许村建房不属实,其实是家里的旧房子修复,修复费用是被告一个人出的。婚后,原告没有给被告钱用于生活,且原、被告从2018年开始分开生活,被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因原告不同意离婚致离婚未果。被告现在的生活支出均是靠被告儿子救济的,被告自己身体也有病,也无钱看病。被告现在没有钱,也没有能力给原告治病,被告的养老保险金是被告前夫替被告交的,在被告前夫和被告离婚时作为被告同意离婚的条件提出的,被告现已退休,退休金也只有11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7月11日,原告因病到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部感染、咯血、乙型××大三阳、乙型××肝硬化、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急性喉炎。2021年7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1周后复查血小板、上腹部增强CT,感染科及内分泌科就诊,上级医院血液科进一步就诊明确血小板减低原因,未结算医疗费10782.37元。8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出钱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因被告拒绝,辖区派出所和许村镇调解委员会到原告家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另查,被告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自述有退体工资约1100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共同生活多年,被告于2021年7月原告因患病且无工作及收入致生活困难,被告有固定的退休金,应在经济上给予原告一定的帮助,以尽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生活需求、被告的支付能力等情况,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承担6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虽实际发生,因未结算,原告因病自付的具体医疗费用金额不能确定,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具体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确定后,另行起诉。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丽萍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胡孝武生活费600元至原告胡孝武因病休息期届满止;二、驳回原告胡孝武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 敏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021民初2492号原告:胡孝武,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丽萍,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胡孝武与被告许丽萍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孝武及其诉讼代理人潘晓华、被告许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孝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丽萍履行扶养义务,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至原告胡孝武病愈止;2、判令被告许丽萍支付原告胡孝武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282.37元(以医院结算为准),以及今后原告治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约定原告到女方生活。被告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当时原告健康,又是做砖工,挣的钱全部都交给被告保管。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被告双方在许村村××了××房子。2021年6月份,由于原告长期打工积劳成疾,经常咳嗽,并带有血丝。原告向被告要钱看病,但被告不给。7月11日原告借了500元到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部感染,住院19天,医疗费10782.37元,由于拖欠医疗费,原告被迫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医疗费未结算)。8月1日,原告回到许村家里向被告要钱付医疗费,被告拒不给原告进门,还将一盆水泼到原告头上,原告无奈只好报警。后派出所和许村镇调委会到原告家进行了口头调解,但被告不愿出钱给原告治病,致调解无果。现被告不给原告居住,原告租房居住,生活困难。因原、被告是合法夫妻,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身患严重疾病,被告拒不出钱来给原告治病,且不履行扶养义务。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胡孝武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歙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预缴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因肺部感染于2021年7月11日到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预缴500元,医疗费共计10782.37元,后因无钱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证据四、许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拒不出钱来给原告治病,调解无果。被告许丽萍辩称,不同意原告胡孝武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被告和原告的婚后生活都是AA制的。原告有不良恶习,经常以赌博为业,且外有赌债,被告帮原告还赌债好几次了。原告称其在婚后在许村建房不属实,其实是家里的旧房子修复,修复费用是被告一个人出的。婚后,原告没有给被告钱用于生活,且原、被告从2018年开始分开生活,被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因原告不同意离婚致离婚未果。被告现在的生活支出均是靠被告儿子救济的,被告自己身体也有病,也无钱看病。被告现在没有钱,也没有能力给原告治病,被告的养老保险金是被告前夫替被告交的,在被告前夫和被告离婚时作为被告同意离婚的条件提出的,被告现已退休,退休金也只有11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7月11日,原告因病到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部感染、咯血、乙型××大三阳、乙型××肝硬化、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急性喉炎。2021年7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1周后复查血小板、上腹部增强CT,感染科及内分泌科就诊,上级医院血液科进一步就诊明确血小板减低原因,未结算医疗费10782.37元。8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出钱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因被告拒绝,辖区派出所和许村镇调解委员会到原告家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另查,被告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自述有退体工资约1100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共同生活多年,被告于2021年7月原告因患病且无工作及收入致生活困难,被告有固定的退休金,应在经济上给予原告一定的帮助,以尽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生活需求、被告的支付能力等情况,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承担6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虽实际发生,因未结算,原告因病自付的具体医疗费用金额不能确定,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具体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确定后,另行起诉。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丽萍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胡孝武生活费600元至原告胡孝武因病休息期届满止;二、驳回原告胡孝武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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