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翔、张洪涛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22号案件名称
吴宇翔、张洪涛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宇翔;张洪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22号申请人:吴宇翔,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苓,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洪涛,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吴宇翔与被申请人张洪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9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洪涛名下价值63324.14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石博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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