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汇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02执保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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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保354号案件名称
阜宁县汇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阜宁县汇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002执保354号阜宁县汇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阜宁县汇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13659292.03元,经执行,本案已一、轮候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08700201040020908)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以13659292.03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2日止;二、查封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坐落于太子河区辽市国用(2008)第1003025号、1192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坐落于宏伟区辽市国用(2008)第1003023号、5646.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坐落于太子河区辽市国用(2008)第1003049号、4439.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坐落于太子河区辽市国用(2007)第1003029号、4270.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坐落于太子河区辽市国用(2008)第1003045号、55.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坐落于宏伟区㎡房屋。以上查封以13659292.03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部分保全完毕。审判员 安东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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