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一平、卢鸿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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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25号案件名称
徐一平、卢鸿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一平;卢鸿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徐一平,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卢鸿燕,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徐一平与被执行人卢鸿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徐一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蒙 雷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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